| 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指南 |
| 2004/05/13 |
|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 专项基金的施行办法 上海市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的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生来深圳工作的规定 珠海市引进接收海外人才暂行规定 大连市鼓励留学回国人员来连工作若干规定 大连部分高等院校引进留学人才优惠政策 首钢总公司热忱欢迎留学人员前来工作 --------------------------------------------------------------------------------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 专项基金的施行办法 (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委务会议通过)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七日委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给我国在海外的留学人员和学成后尚留在国外的学者(以下简称 留学人员)积极关心、支持和参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研究工作创造条件,发 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为祖国的科学技术事业,尤其是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作出 贡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决定拨专款设立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专 项基金。 第二条 本专项基金择优资助已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包括出国留学后已获 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申请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本人有突出的学术成就,包括:获得过有影响的科学技术奖励,有突出 的发明创造,近期在权威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等; (2)本人短期回国工作讲学有助于国内新兴和交叉学科的发展; (3)已落实国内接待单位和回国短期工作讲学计划。 符合上述条件的其它留学人员也可申请。 第三条 本专项基金资助下述活动; (1)参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研究工作或和国内同行就某一基金课题进 行合作研究; (2)作为主讲人参加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有关的讲习班或研讨班; (3)参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的国际会议,并口头宣读其学术论文; (4)参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承担单位的实验室建设; (5)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认可的其它活动。 第四条 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人需通过国内单位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提出资助申请。接待 单位需填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申请书》, 并附该留学人员要求回国短期工作讲学的信函和工作讲学详细计划及证明其学术成 就的材料(包括:本人简历、已发表的学术论文的目录和引用情况以及获得奖励的 证明,国内外知名专家、权威人士或驻外使、领馆以及留学生组织的推荐信等材料) 一并报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有关科学部; (2)在一时难于找到接待单位的情况下,申请人可通过我驻外使、领馆科技处、 和教育处、组或直接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际合作局或有关科学部联系,协 助落实接待单位; (3)根据本专项基金资助经费金额,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长年受理留学 人员的申请,择优资助,直到本年度专项基金经费额满为止。申请者应在项目实施 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对获得资助或未获得资助的申请者,都将在受理申请书之后及 时给予答复。 第五条 本专项基金原则上资助留学人员在国内工作讲学期间的部分或全部接 待用费(其中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 留学人员在国内期间的研究费用由接待单位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中支 付,若有特殊需要则要另报申请和经费预算,并经同行专家评审后决定资助与否。 本专项基金也少量择优资助国内接待单位和留学人员发起和举办的讲习班或学术研 讨会。 第六条 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专项基金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际合作局归口管理。本施行办法由国际合作局负责解释。 ┌───┬────┐ │所 属│ │ │科学部│ │ ├───┴────┤ │留学( )第 号│ └────────┘ 一九 年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 申 请 书 申请者姓名 通信地址 工作讲学内容 接待单位名称 接待人姓名 接待人专业职称 在研基金项目名称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联系人姓名 通信人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及帐号 ( )国科金资助留学人员字第 号 ┏━┯━━┯━━━┯━━┯━━┯━━━━┯━━━┯━━━┯━━┓ ┃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出生地│ ┃ ┃ ├──┼───┼──┼──┼────┼───┼───┼──┨ ┃ │转业│ │学位│ │专业职称│ │婚 否│ ┃ ┃ ├──┴───┴┬─┴──┴────┴──┬┴───┼──┨ ┃ │出国前所在单位│ │出国时间│ ┃ ┃ ├───────┴─────┬──────┴────┴──┨ ┃ │现所在学习/工作国家、单位│ ┃ ┃ ├────┬────────┴──────────────┨ ┃ │通讯地址│ ┃ ┃ ├────┼───┬────┬───┬────┬─────┨ ┃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 ┃ ├───┬┴───┴────┴───┴────┴─────┨ ┃此│是否已│A.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 ┃ ┃ │获 得│B.留学国再入境资格 ┃ ┃栏├───┴──┬─────────────────────┨ ┃ │预期回国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由├──────┴─────────────────────┨ ┃ │留学人员个人简历(可另列附件) ┃ ┃学│ ┃ ┃ │ ┃ ┃人│ ┃ ┃ │ ┃ ┃员│ ┃ ┃ │ ┃ ┃填│ ┃ ┃ │ ┃ ┃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 │近期学术成就(指在权威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有影响的学术论著 ┃ ┃ │及获得有影响的科学技术奖励或有突出的发明创造;并请提供有 ┃ ┃ │关证书的复印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此│ ┃ ┃栏│ ┃ ┃由│ ┃ ┃留│ ┃ ┃学│ ┃ ┃人│ ┃ ┃员│ ┃ ┃填│ ┃ ┃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 │短期回国工作、讲学的主要目的、计划及日程安排。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此│ ┃ ┃栏│ ┃ ┃由│ ┃ ┃留│ ┃ ┃学│ ┃ ┃人│ ┃ ┃员│ ┃ ┃填│ ┃ ┃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留学人员签字 ┃ ┃ │ ┃ ┃ │ 年 月 日 ┃ ┗━┷━━━━━━━━━━━━━━━━━━━━━━━━━━━━┛ (3) ┏━┯━━━━━━━━━━━━━━━━━━━━━━━━━━━━┓ ┃ │接待单位基金项目名称及编号 ┃ ┃ ├────────────────────────────┨ ┃ │接待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具体计划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此│ ┃ ┃栏│ ┃ ┃由│ ┃ ┃国│ ┃ ┃内│ ┃ ┃接│ ┃ ┃待│ ┃ ┃单│ ┃ ┃位│ ┃ ┃填│ ┃ ┃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 │ │住宿费│人民币 元 │单位提供│人民币 元┃ ┃ │国├───┼────────┼────┼────────┨ ┃ │内│伙食费│人民币 元 │其它渠道│ ┃ ┃ │经├───┼────────┤ │人民币 元┃ ┃ │费│交通费│人民币 │提 供│ ┃ ┃ │预├───┼────────┼────┼────────┨ ┃ │算│其 它│人民币 │ 拟申请 │人民币 元┃ ┃ │ ├───┼────────┼────┼────────┨ ┃ │ │总 计│人民币 元 │备 注│ ┃ ┃ ├─┴───┴────────┴────┴────────┨ ┃此│单位意见(对拟接待的留学人员的评价,对我基金项目和研究工 ┃ ┃栏│作的促进等) ┃ ┃由│ ┃ ┃国│ ┃ ┃内│ ┃ ┃接│ ┃ ┃待│ ┃ ┃单│ ┃ ┃位│ ┃ ┃填│ ┃ ┃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此栏请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掌) ┃ ┃ │ ┃ ┃ │ 年 月 日 ┃ ┃ │ ┃ ┃ │ ┃ ┗━┷━━━━━━━━━━━━━━━━━━━━━━━━━━━━┛ (5) ┏━┯━┯━━━━━━━━━━━━━━━━━━━━━━━━━━┓ ┃ │ │学科(处)意见: ┃ ┃ │有│ ┃ ┃ │关│ ┃ ┃ │科│ ┃ ┃ │学│ 签字: ┃ ┃ │部│ 年 月 日 ┃ ┃ │、├──────────────────────────┨ ┃ │局│科学部主任(局长)意见: ┃ ┃ │审│ ┃ ┃ │核│ ┃ ┃委│ │ 签字: ┃ ┃ │ │ 年 月 日 ┃ ┃内├─┼──────────────────────────┨ ┃ │ │业务处意见: ┃ ┃审│ │ ┃ ┃ │国│ ┃ ┃批│际│ 签字: ┃ ┃ │合│ 年 月 日 ┃ ┃栏│作├──────────────────────────┨ ┃ │局│局领导意见: ┃ ┃ │复│ ┃ ┃ │核│ ┃ ┃ │ │ ┃ ┃ │ │ 签字: ┃ ┃ │ │ 年 月 日 ┃ ┃ ├─┼──────────────────────────┨ ┃ │委│ ┃ ┃ │领│ ┃ ┃ │导│ ┃ ┃ │批│ 签字: ┃ ┃ │示│ 年 月 日 ┃ ┠─┴─┴──────────────────────────┨ ┃备注: ┃ ┃ ┃ ┃ ┃ ┃ ┃ ┗━━━━━━━━━━━━━━━━━━━━━━━━━━━━━━┛ (6) 填表说明 一、《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专项基金》是专为资助海外留学人员短期 回国从事与基金项目有关的研究和交流、参加研讨班和讲习班等学术活动而设立的基 金;本专项基金原则上资助与正在执行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有关的学术活动。 二、申请者应如实填写本表的有关项目,并要提供能够证明其学术水平的材料( 如本人简历、已发表的论著目录、获奖及获得专利的证书复印件、有关推荐信函等) 。其他栏目有国内接待单位填妥后一式两份报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科学部 。 三、本专项基金原则上资助留学人员在国内工作讲学期间的部分或全部接待费用 (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留学人员在国内期间的研究费用由接 待单位承担的在研基金项目中支付。如有特别需要的研究费应另报申请和经费预算, 并经同行专家评审后决定资助与否。 四、申请者应在本专项基金项目实施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并在我委相关人员要求 的一定期限内,提供确认函(包括申请者回国日期、在国内逗留的时间及日程安排等 )。 五、接待单位如系组织为留学人员举办的研讨班和讲习班,除要求每个留学生个 人填写本表“留学人员填写栏”外,接待单位还应填写一份《国家自然基金委员会资 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专项基金-研讨班或讲习班申请表》作为一个总的项目 ,将上述所有材料一并报送我委相关科学部。 六、请接待单位在此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总结报告及时报来。不报总结材料的 单位,今后将考虑不再资助与本专项基金有关的项目。 一九九四年六月印制 -------------------------------------------------------------------------------- 上海市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上海参加经济建设,发挥出国留学人员的科 学技术专长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促进上海的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获得国外大专以上学历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出国留学后已 获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在国内已取得中级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 或进修人员,可申请来上海工作。 第三条 上海市人事局是本市综合管理出国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的机构。其所 属的上海市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体承担出国留学人员 来上海工作的咨询、管理、服务和安置等项工作。 第四条 出国留学人员可以来上海的国家机关,全民、集体、乡镇企事业单位, 私营、股份制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也可以在国(境)外企业(公司)驻沪机 构工作;也可以在本市单位、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驻国(境)外机构工作或受聘 担任驻国(境)外信息员、推销员等。 出国留学人员可以利用技术专利、科技成果来上海作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 术合作、技术入股等,也可以自办或合办民间技术企业、股份制企业、还可以用个 人或国(境)外注册公司的名义来上海投资。 出国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可长期定居,也可短期应聘,受聘单位可一个,也 可多个。短期应聘者,可不受退休年龄的限制。 第五条 出国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根据“双向选择”原则,可由本人或委托 国内亲友联系落实接受单位,也可通过“中心”联系落实接收单位;用人单位也可 自行联系物色在国外的留学人员。 国家教委或国家人事部分配来沪工作的出国留学人员,由“中心”负责接转关 系或安置。 来上海短期应聘工作的,可由本人或委托国内亲友联系落实接受聘用单位,还 可通过“中心”联系落实受聘单位,经个人、用人单位和“中心”三方订立短期聘 用协议后,由“中心”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也可自行物色人选。 第六条 来上海工作的出国留学人员,应向“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留学生须提供本人护照、国外学历证明、学位证书及成绩单和有关论文的复印 件。 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须提供本人护照、国外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有效证明以及国 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有关论文、成果证明的复印件。 第七条 来上海工作的出国留学人员,要求在沪定居的,由接受单位的局级主 管部门报市人事局办理审批手续;国家教委或国家人事部分配来上海工作的,由本 人到“中心”办理接转行政关系手续。上述人员凭市人事局出具的证明到本市公安 部门报入常驻户口,接收单位可免缴城市建设费。 短期应聘来上海工作或投资的,凭市人事局出具的证明到本市公安部门报入临 时户口。 第八条 出国留学人员到上海投资或自办民间科技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研 究或生产高新科技产品或国内紧缺产品的,有关部门优先办理立项审批。上述企业 产品达到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标准的,可享受先进高科技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产品 出口型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接收出国留学人员的单位,如受编制、用人指标、工资基金、工资 总额限制的,可分别向市编委、市人事局和企业主管局提出申请,予以追加。 出国留学人员在上海工作期间,凡需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评 审,不受指标限制。 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出国前的工龄与回国后的工作年限(包括应聘在上海或 上海驻国(境)外机构短期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十条 出国留学人员来上海进行科研和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用人单 位应优先提供科研经费和条件,也可自行或委托“中心”向国家和市有关部门申请 科研择优资助经费和回国工作启动费以及科研课题经费等。 第十一条 接收出国留学人员的单位应优先解决其住房。到上海定居工作的留 学人员,可自费购买成本价优惠自用房一套。接收硕士以上学位留学人员的单位因 本单位解决其住房确有困难的,可向“中心”申请在本市回国留学人员专项房源中 解决。短期来上海工作的,可由聘用单位出资租借或委托“中心”租借回国留学人 员公寓。 第十二条 出国留学人员在上海期间作出贡献的,与其他人员一样由各级政府 和用人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向国外市场成功推销了上海产品,由受益单位给予销售税后留利1%至6%的 报酬。 开发新产品的,可在投产获利当年税后留利中给予3%至6%的报酬。不能直 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由受益单位根据其效益的明显程度,给予一定报酬。 经个人开辟渠道引进国外项目的,受益单位从获利当年税后留利中给予一定比 例的报酬。 上述报酬免缴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 第十三条 出国留学人员在上海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可按上海外汇调剂 中心牌价全额购买外汇携带出国(境)或通过中国银行汇出国(境)外。 第十四条 出国留学人员到上海工作因科研急需,可自行通过国外亲友进口零 星、少量的试剂、原料、配件等,由所在单位向海关提出申请,予以免税放行。所 需的小额外汇,凭单位的用汇说明向本市外汇调剂市场购买,并通过中国银行汇付 国外代购垫款人。 第十五条 已获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出国留学人员,申请来上海长期工作或永 久定居,海关凭市人事局出具的证明,对其自用安家物品,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 免税进口,其中家用电器等耐用消费品每种限一件;对自用的小汽车,准予免税进 口一辆。 第十六条 已获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出国留学人 员,来上海短期工作期间,在国内旅游或再次出国(境)凭市人事局出具的证明, 可用人民币按国内人员票价购买车、船、机票。 第十七条 来上海定居工作的出国留学人员,其随归配偶、子女或国内随调、 随迁的配偶以及未满16周岁或超过16周岁但仍在普通中学就读高、初中的子女 ,凭市人事局出具的证明到市公安部门报入常住户口。 随归的配偶原在上海有工作单位的恢复原身份,可回原单位工作;也可根据本 人意愿由“中心”另行安排工作。其他随归 、随调、随迁的配偶及已成年子女,由 接收出国留学人员的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工作,也可由人才调节机构和劳动服 务公司推荐安排。 配偶在农村的,由接收出国留学人员的单位报市人事局批准办理“农转非”手 续。 随归的未成年子女由市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入学;在国外生活五年以上的, 在语言文字适应期(三年)内升学,享有加分优惠。 第十八条 出国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后,确保其来去自由。 完成约定的科研项目、工作任务或受聘合同期满的根据“双向选择”原则,可 在所在工作单位或聘用单位继续工作,也可重新自主选择单位;自行联系到接收单 位的,所在工作单位负责转递行政关系和人事档案;需流动到外省市工作并已联系 落实接收单位的,由市人事局办理调离手续。以后还可重新申请再次来上海工作。 持有效护照要求再次出国(境)并获准签证的,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可自由出 入境,用人单位应予同意,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在上海短期工作,可凭市人事局 出具的证明分别到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或市公安部门办理再次出国(境)所需的国内 手续。 第十九条 来上海工作的出国留学人员在工作期间如与用人单位发生人事争议, 可向“中心”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向人事局申请仲裁。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上海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厅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日 中国留学服务中心上海分中心下发《关于作好回国留学人员安置工作问题的通知》 同时废止。 上海市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 日常接待: 地址:中国.上海淮海中路1412弄13号甲 电话:4717603 邮编:200031 ADD:NO.13A Lone 1412.Huaihai Zhong Road Shanghai China TEL:4717603 p.c:200031 上海市回国留学人员浦东中转站 浦东大道1550号 海军学院内 电话:8841778 上海市回国留学人员漕河泾开发区中转站 宜山路822号 电话:4700826 上海市回国留学人员新村路中转站 新村路349弄44号 电话:6957739 6954535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生来深圳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出国留学生来深圳工作,发挥出国留学生的科学技术专长和对 外联系的桥梁作用,促进深圳市科技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派、自费出国学习, 取得学士学位以上的人员和在国内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 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进修二年以上(或一年以上,但在某些领域取得突出成就) 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 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引进智力办)是深 圳市主管留学生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对留学生来深圳联系工作的接待、咨询、服 务和审定工作。 第四条 年龄50岁以下的留学生在深圳可以选择适合自己专长的工作单位, 经用人单位同意后,报送市引进智力办审定。 第五条 接收留学生的单位如受编制、调干或干部录用指标限制的,可以追加 ;入常住户口,可免收特区基础设施增容费及免予调干考试;除合同另有规定外, 留学生在深圳市范围内可以自由流动;如要求回内地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协助联 系。 第六条 凡来深圳市工作的留学生向市引进智力办分别提交下列资料: (一)留学生必须提供本人护照复印件、国外学历证明、学位证书原件及成绩 单;自费留学生还须提供留学国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的证明。 (二)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须提供本人护照复印件、国外院校的邀请函复印件 以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进修不到二年者,还须提供在某个 领域取得突出成就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凡从一九八八年十月五日以后自愿来深圳工作并由市引进智力办接收 的留学生,因私申请出国,按照来去自由的原则,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市引进 智力办报市人事局领导审批后,送市有关部门办理出国手续。 第八条 已在深圳入常驻户口的留学生可以在市内创办私营企业;允许以境外 注册公司的名义到深圳投资;也可以用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资金向深圳的各类 企业投资入股。 第九条 留学生在深圳工作期间,凡需要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者,应首先按 规定的程序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时不受指标限制。 第十条 留学生在深圳进行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或生产高科技产品,经深圳 市科技局出具证明,凭其工作单位的企业法人证书或企业证明,向有关单位申请科 学技术发展基金或向银行申请开发生产基金贷款,接受申请部门应优先给予考虑。 第十一条 留学生在深圳工作有突出贡献者,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给 予奖励或表彰;留学生引进的技术项目,经市科技局评审,确属有先进技术并取得 重大经济效益的应给予重奖。 第十二条 留学生在深圳期间取得的合法外汇收入,本人要求汇出境外的,可 通过特区内中国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留学生在深圳联系到接收单位需要调入的,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 办理有关手续: (一)由国家教委或人事部分配的留学生,凭国家教委《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报 到通知》或人事部《分配毕业留学生工作介绍信》到市引进智力办报到,并凭以上 材料和市人事局的行政介绍信到市公安局办理入户手续。 (二)不属国家教委或人事部分配的留学生,凭市人事局的行政介绍信及出国 留学前户口所在地开具的户口迁移证或户口注销证明到市公安局办理入户手续。 (三)按规定归国后,回原单位工作的留学生,由市人事局与其原工作单位商 调,如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优先办理调动和入户手续。 第十四条 留学生的配偶、子女(不含在校大、中专学生)调入或随迁应根据 下列不同情况办理有关手续: (一)配偶属国家正式干部或工人的由人事、劳动部门优先办理调动和入户手 续。 (二)无正式工作的配偶及子女,属城市户口的可以随迁;因故不能随迁的, 也可以在以后迁入;以后迁入的,由市引进智力办开具证明,市公安局给予优先出 具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农村户口的配偶及子女,按特殊情况给予优先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十五条 留学生如不正式调入,而短期来深圳工作的,由留学生本人与用人 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暂住证。 第十六条 调入深圳工作的已婚留学生,其配偶调入后,可购买一套福利商品 房。接收留学生的单位,应优先解决其住房;单位确有困难解决不了的,则由市引 进智力办协助其向市住宅局申请,按集资房屋政策和价格提供住房。该住房按《深 圳经济特区集资建房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 生来深圳工作的暂行规定》(深府〔1988〕305号)及《关于印发〈深圳市 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留学生来深圳工作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19 89〕252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二日 -------------------------------------------------------------------------------- 珠海市引进接收海外人才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海外人才投入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加速特区的经济发展 ,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海外人才包括: (一)我国国家公派或自费出国学习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生,出国进行 普通访问二年以上或进行高级访问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现在外国居留经确认具有 真才实学者;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相当于工程师以上技术资格的华侨、港、澳、台科 技人员; (三)在我国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攻读硕士以上学位的外国留学生; (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相当于工程师以上技术资格的外国籍学者、专家。 第三条 海外人才可通过下列方式到珠海工作: (一)国家计划分配; (二)通过组织、人事部门调入; (三)应聘服务; (四)技术入股; (五)技术承包、技术咨询; (六)技术转让、合作开发; (七)通过国外智力引进渠道引进; (八)其它合法方式。 第四条 海外人才可以在珠海自办、合办企业或科研机构,也可以用发明专利 、专利技术到企业或科研机构投资入股。 第五条 海外人才可以在珠海选择适合自己专业特长或研究方向的工作单位。 具有博士学位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技术职称资格,因工作需要进入行政机关、事业 单位的;具有硕士学位或相当于工程师技术资格者,因工作需要进入事业单位的不 受编制限制。 第六条 到珠海市工作的海外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合同。在执行合同 的过程中,有特殊情况可以进行合理流动,用人单位应给予支持或协调。 第七条 来珠海工作的海外人才,在履行了工作合同的前提下,要求再次出国 或返回原居住地的,本人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应根据来去自由的原则,及时办理。 第八条 海外人才在珠海工作期间,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职称 评定和聘任,不受用人单位指标限制。 第九条 凡到珠海进行科学研究、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开发的,经市科委出具 证明,凭其工作单位证明可向有关单位申请科技发展基金或向银行申请开发基金贷 款,接受申请部门应优先给予安排。 第十条 到珠海工作的海外人才,其薪金及其它生活待遇从优安排。 第十一条 已婚的海外人才,其配偶调入后(外国籍的专家、学者、留学生不 受此限),可购买一套福利商品房。接收海外人才的单位,应优先解决其住房;单 位确有困难解决不了的,可由市财政投资解决。 第十二条 凡到珠海工作并定居的海外人才,其配偶、子女可随迁入户,并免 缴城市增容费用;其配偶、子女的就业、入学、入托,可予优先安排。 第十三条 到珠海工作并定居的海外人才,其在国内的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 子女以及由其赡养的父母,如属农业户口的,可优先安排办理农转非。 第十四条 凡到珠海工作的海外人才,可按海关总署的规定,根据其在海外居 留的时间,免税带进适量足用的家用电器。 第十五条 海外人才中原无正式工作单位的自费留学硕士生,到珠海工作可免 试录用,与原单位脱离关系的自费留学硕士生到珠海工作的,其留学前后的工龄可 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海外人才在珠海工作期间有突出贡献者,由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给 予重奖,同时列入珠海市拔尖人才集中管理,享受政府特别津贴。 第十七条 海外人才在珠海工作期间,向国际市场推销珠海产品,其相应获得 的酬金,免交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海外人才在珠海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外汇收入,可通过特区内中国 银行汇出境外,免交汇出税。 第十九条 组建“珠海市引进、接收海外人才工作站”与“珠海市留学回国人 员工作站”合署办公,由市人事局领导,具体负责海外人才到珠海工作的联系、咨 询、接待、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大连市鼓励留学回国人员来连工作若干规定 -------------------------------------------------------------------------------- 第一条 为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连工作,发挥出国留学人员的科学技术专长和 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促进大连的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公民自费或公派出国,出国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 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国外学习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出国前虽 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但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 第三条 大连市人事局是市政府负责留学人员来连工作的主管部门,应依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认真作好留学回国人员来连工作的接待、咨询、服务和安置 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出国留学人员来连,可以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工 作,也可以到境外和外地驻连或大连驻外机构、企业工作;可以自办、合办各类企 业,也可以用个人和其在境外注册公司名义来连投资,或利用自己的专利、技术成 果、资金向我市各类企业投资入股。 凡来连投资,自办或兴办股份制企业,从事研究或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及国内紧 缺技术先进产品的,经批准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 第五条 留学人员来连工作,出国前是我市人员,不论是办理停薪留职或辞职 手续的,还是被辞退、除名或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均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 作或经市人事部门推荐到其它单位工作;是外省、市人员,可自行联系或由市人事 部门推荐工作,其工作调动手续由人事部门负责办理。 留学人员的配偶随其来连工作,是国家正式职工的,原则上由接收留学人员的 单位负责安排工作,并按规定分别由人事、劳动部门办理调转等有关手续;如专业 不对口,干部由市人事部门,工人由劳动部门协助安排,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出国留学人员来连,可以迁入户口长期定居,也可以不迁入户口短期 工作,并确保其来去自由。 第七条 外省市留学人员来连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一)对来连长期定居的,持市人事部门开具的落户证明、出国留学前户口所 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二)短期来连居住的,凭市人事部门开具的短期居住证明到市公安局办理暂 住户口。 第八条 外省、市留学人员的配偶及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不含在校大中专 学生,下同)和必须由本人赡养的父母申请随迁我市的,可以凭市人事局出具的 证明,到市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留学人员的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和必须由本人赡养的父母系农业户口 的,优先办理“农转非”、“乡进城”手续。 户口原在大连的留学人员到乡镇企业及县(市)工作的,户口可保留或落在 本市内,其子女上中小学或入托的,可自选学校及园所,有关部门和学校应优先 接收。 第九条 来连工作的留学人员,在国外获硕士、博士学位,或出国前属停薪 留职的,其在国外留学年限按连续工龄计算;其他人员出国前与回国后工龄合并 计算。 第十条 留学人员来连工作,受聘担任专业职务的,不受指标限制。对在国 外获硕士、博士学位的,可分别确定中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按 同等职务优先分配住房。 对短期回国服务的人员,或来大连后暂未落实具体工作单位的人员,可由聘 用单位出资租借回国留学人员公寓。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来我市工作后,用 人单位每月分别发给40元、80元、100元生活津贴。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来连定居工作的,凭人事局出具的有关证明,其回国时 携带进境行李物品按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对获得国外永久居留权以及获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来我市长期工作或永久定 居的,海关凭有关证明,对自用安家物品包括家用电器,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 免税进口。 第十三条 来连工作的留学人员,申请出境学习、进修、参加国外学术会议 或短期学术活动,各单位应优先予以办理手续。其中,出境参加国外学术会议和 短期学术活动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带技术和专利来大连工作的,用人单位应视技术、专利 的实用价值给予报酬,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实验场所、设备和经费。 留学人员自办科研咨询机构所得收入,除个人收入调节税按大连市高新技术 产业园区有关规定执行外,三年内免征其它税收。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向国外市场推销大连产品的,受益单位按销售税后留利 的1%至6%给予报酬;开发新产品的,可在投产获利当年税后留利的3%至6%给 予报酬,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受益单位应视情况给予留学人员一定报酬。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在大连工作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市政府和用人单位 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重奖。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留学人员联系来连工作和调整工作单位的办事程序及具体办法 一、大连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广大留学人员和在连 用人单位提供双向信息服务;按双向选择原则,为各类回国留学人员办理联系来 连工作和调整工作单位的手续。“中心”的具体服务对象是: (一)凡公派、自费出国,出国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 技术职务,在国外学习一年以上或出国前虽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但在国外获得 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中心”可协助联系、推荐,落实工作单位,办理有 关派遣手续。 (二)在国外获得大学专科学历的原我市自费留学人员,由本人自行联系工作 单位,“中心”可予办理派遣手续。 出国前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国外期间亦未 获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自费留学人员,其回国后,“中心”不予办理派遣手续 。出国前是我市人员的,本人可自谋职业或到户口所在地的人才市场登记求职。 二、办事程序 (一)凡需经“中心”协助联系来连工作的留学人员,一般应在回国前三个月 提供《留学人员联系回国工作登记表》和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人员证明。 (二)对回国后需重新调整工作单位的留学人员,须提供本人调整工作单位的 申请和《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调整登记表》以及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人 员证明。 (三)自受理留学人员要求联系来连工作的材料之日起二个月内,“中心”予 以阶段性答复,并通报联系落实情况。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在三个月内将最后落 实结果通知驻外使(领)馆或本人。 (四)在连单位接到“中心”推荐留学人员材料后,应于20天之内作出明确答 复。并由接收单位填写《申请接收留学人员单位情况登记表》,如同意接收,应 写明提供的条件和接收《申请》的有效截止期;如不能接收,亦应说明理由。 (五)“中心”在接到单位的正式接收《申请》后,通知有关留学人员,并要 求留学人员在45天之内答复是否应聘。 三、具体办法 (一)国家公派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须持本人护照、国外毕业证书或学 位证书及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人员证明和在连用人单位接收《申请》。1986 年以后,由国家公派、与原派出单位签有协议的在学博士生、研究生、本科生, 亦出示上述证明材料。 (二)出国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国外学 习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须出示本人护照、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人员证明 、国内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明和在连单位接收《申请》。 (三)在国外获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原我市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须出示本人 护照、驻外使(领)馆出具的自费留学人员证明、国外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及在 连单位接收《申请》。 (四)对学成回国要求重新调整工作单位的留学人员,须提供本人护照、《出 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调整登记表》、国外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及驻外使(领)馆 出具的留学人员证明和在连用人单位的接收《申请》。 (五)凡跨省市、跨部门调整来连工作的留学人员,在办理手续时,还需提供 国内原单位同意调整或已不再保留公职的函以及原户口所在地已注销户口的证明 或户口迁移证。 对原工作单位不同意调整的留学回国人员,其中属大连市辖区内的调整,由 “中心”负责协商办理;属辽宁省辖区内的调整,报请省人事部门协调办理;跨 省市、跨部门的调整,报请国家人事部协调、审批。 (六)在办理手续前,由本人填写《留学回国人员登记表》,“中心”予以备 案。有关本人档案调转及原国内单位的其它未尽事宜,由接收单位和本人与原单 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中心”帮助协调或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七)留学人员配偶及家属随调(迁),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 大连部分高等院校引进留学人才优惠政策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 大连理工大学 1、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经考试录用后分配6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一套。 2、获取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到校后发给80元/月博士学位津贴。 3、技术职务评审随到随评,根据本人提供的论文、论著及各种技术成果或晋 升副教授(副研究员)或晋升教授(研究员)。 4、来校工作后,根据个人的科研能力、科研工作的设想,经专家评议,学校 提供一定的科研启动资金,学校科研处协助本人向国家各类基金委申请基金资助( 此项工作依具体情况,如科研题目的意义、作用、价值等,因个人情况不同而异)。 5、学校对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再次出国合作研究、访问持鼓励态度,支持 留学人员与国外同行保持密切联系,常来常往。 6、学校设有省级模范幼儿园,市重点中学及小学,回国留学人员的子女优先 入托、入学。 7、大连理工大学地处大连市郊,环境幽静,依山傍海,是治学育人的好去处, 热忱欢迎海外学子来校工作。 联系人:陆尚漠 联系电话:(0411) 4708710 传 真:(0411) 4671009 邮 编:116024 联系地址:大连理工大学人事处 大连海事大学 一、出国留学人员 1、学校分配一套不低于80平方米的住房,另发安家费10,000元; 2、免费安装直拨电话一部; 3、根据需要提供出国进修、访问或科研的经费; 4、家不在本市者,学校将根据本人的意愿随调家属及未成年子女,妥善安排 工作,并解决子女入托、入学等问题; 5、除享受校内津贴外,每月另发100元津贴。 6、尚在国外的留学人员回校作短期的访问、学术交流或进行合作科研,学校 将提供便利条件。 二、引进人才的聘任与奖励 1、优秀人才引进后,经考核合格,根据其所具有的专业技术职称进行聘任, 不受高职岗位限额的限制 2、引进的人才若自带国家级或省、部委级科研项目,除安《大连海事大学科 研项目经费使用办法的规定》办理外,可按其项目经费的1-2%给予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