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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护照须知

2006/08/31

境外申办护照、旅行证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受理居住在(领区)内中国公民的各项护照、旅行证申请,办理护照的延期、加注等手续。

  一、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本人须亲自到使、领馆申请办理有关护照、旅行证手续。使、领馆以前没有,将来也不会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代办护照或旅行证事宜。相关费用及所需材料和证明文件并不因为通过所谓“代办人”而有所减少或增加。

  (二)申请人应根据使、领馆要求准备必需的材料并对其所提供的材料负责。对材料不齐备或出示虚假材料、提供虚假情况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情况,领事官员可以拒绝受理。对骗取证件的,将依法吊销其所持证件,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旅游护照”不办理换发、补发及延期、加注等手续,如当事人需回国,应申请旅行证。

  (四)护照相片要求详见子栏目二“护照旅行证件的相片标准”。

  (五)递交申请后请向有关领事官员索取取证单。取证单为交款及取证凭据,请妥为保存。

  二、办理各项护照手续的条件及所需提供的材料和证明文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因私护照

  1、成人首次申请因私普通护照所需材料及证明文件:

  1)在当地的有效居留证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证明当事人的中国国籍、出生日期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填写好的“护照、旅行证、海员证申请表”一份;

  4)护照照片3张。

  2、儿童首次申请因私普通护照

  1)具有法律效力的儿童出生证明、父(母)子关系公证书或法院裁定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该儿童未加入驻在国国籍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父母双方护照、在当地的有效居留证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填写好的“护照、旅行证、海员证申请表”一份;

  4)护照照片3张;

  3、分照(指子女从其父或母护照中分出)

  1)父或母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2)父或母、以及当事人在当地的有效居留证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当事人出生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当事人在国内出生)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出生证明(当事人在当地出生);

  4)填写好的“护照、旅行证、海员证申请表”一份;

  5)当事人护照照片3张。

  4、因私护照换发所需材料及证明文件:

  1)现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2)在当地的有效居留证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填写好的“护照、旅行证、海员证申请表”一份;

  4)护照照片3张。

  5、因私护照补发所需材料及证明文件:

  1)遗失护照经过的书面报告(并注明当事人姓名、出生日期;原护照号码、发照机关、发照日期);能提供原持护照的复印件将方便护照的申请;

  2)在当地的有效居留证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填写好的“护照、旅行证、海员证申请表”一份;

  4)护照照片3张;

  5)第一次申请补照,在核实申请人身份与持照情况后即可发照;第二次申请补照,应在核实有关情况后晚三至六个月发照;第三次则应在核实申请人身份与持照情况一年以后予以补照。

  注:在遗失护照的临时出国人员,总领馆只为其补发一年一次有效旅行证,以方便其回国。

  6、因私护照延期

  条件:护照即将期满但仍有空白页,应在护照期满前6个月内办理,每本护照最多可延期两次。

  所需材料及证明文件:

  1)申请人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2)在当地的有效居留证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填写好的“护照、旅行证、海员证延期申请表”一份;

  4)护照照片1张。

  7、因私护照加注所需材料及证明文件:

  1)填写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加注申请表”一份;

  2)申请姓名加注的,须提供真实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书;

  3)姓名加注及减少偕行儿童加注,护照照片1张;近照加注及增加偕行儿童加注,护照照片2张。

  (二)因公护照

  1、因公护照换发及延期、加页、加注

  1)使领馆不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办理护照换发及延期、加页、加注等手续;

  2)使领馆报经国内发照机关同意后,可为常驻因公人员办理护照换发及延期、加页、加注等手续。相关条件及所需材料和证明文件参见办理因私护照相关申请的要求。

  2、因公护照的补发

  1)经向原发照机关核实,使领馆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办理一年一次有效旅行证,以方便其回国;

  2)经向原发照机关核实,使领馆可为常驻国外的因公出国人员补发相应的因公护照。相关条件及所需材料和证明文件参见办理补发因私护照的要求。

  3、持因公普通护照劳务人员申办护照手续

  1)自200241日起,新派出劳务人员改持因私普通护照,使领馆自即日起不再为劳务人员办理换发、补发及延期等因公普通护照手续;

  2200241日前已持用因公普通护照的劳务人员应继续使用现有护照直至有效期满,不必换发因私普通护照。如其劳务合同期限超过所持护照有效期,或者办理居留、签证需要,可申请换发因私普通护照。相关条件及所需材料和证明文件参见办理因私护照换发手续的要求;

  3)劳务人员因公普通护照损坏或丢失,使领馆报经原发照机关核实其劳务人员身份和原持照情况后,可为其换发因私普通护照。相关条件及所需材料和证明文件参见办理因私护照补发手续的要求。

  三、申办各类旅行证的条件及所需提供的材料和证明文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限回国使用旅行证

  条件:被遣返回国的非法移民及其他单程回国人员等。

  材料及证明文件:

  1、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写好的“护照、旅行证、海员证申请表”一份;

  3、护照照片3张。

  注:申请人如无护照,使领馆须向国内有关部门核查申请人身份后,才能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人须向使领馆提供本人当地的联系电话及完整准确的国内家庭住址。

  (二)一年一次有效、两年多次有效旅行证

  条件:港、澳、台同胞及其他有必要持用旅行证人员

  材料及证明文件:

  1、申请人所持港、澳特区护照或台湾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在当地的有效居留证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填写好的“护照、旅行证、海员证申请表”一份;

  4、护照照片3张;

 

护照旅行证件的相片标准

  相片尺寸:小二寸(48mm×33mm),头部宽度为21mm24mm,头部长度为28mm33mm

  相片背景:相片的背景应无任何装饰,背景颜色以白色淡蓝色为佳,请勿使用红色、褐色、黑色等深色。

  其它要求:相片必须显示头部的正面,并且不能佩戴帽饰;请勿用订书钉或回形针夹照片,以免相片受损。

  注意:相片经扫描后会直接打印在护照上,若您递交的照片不合格,将无法制照,并将导致退还您的护照申请。

境外申办护照常见问题

  1、通过“代办人”办理有关护照、旅行证手续是不是既方便又快捷?

  答:否。申请人本人须亲自到使领馆申请办理有关护照、旅行证手续。使领馆以前没有,将来也不会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代办护照或旅行证事宜。相关费用及所需材料和证明文件并不因为通过所谓“代办人”而有所减少或增加。申请人应根据使领馆要求准备必需的材料并对其所提供的材料负责。对材料不齐备或出示虚假材料、提供虚假情况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情况,领事官员可以拒绝受理。对骗取证件的,将依法吊销其所持证件,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成人首次申请因私普通护照需要哪些材料?

  答:(1)在当地的有效居留证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证明当事人的中国国籍、出生日期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填写好的“护照、旅行证、海员证申请表”一份;

  4)护照照片3张。

  3、儿童首次申请因私普通护照需要哪些材料?

  答:(1)具有法律效力的儿童出生证明、父(母)子关系公证书或法院裁定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该儿童未加入驻在国国籍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父母双方护照、在当地的有效居留证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填写好的“护照、旅行证、海员证申请表”一份;

  4)护照照片3张;

  4、我的孩子现在长大了,想把他从我的护照中分出来需要哪些材料?

  答:分照(指子女从其父或母护照中分出)需要

  1)父或母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2)父母一方、以及当事人在当地的有效居留证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当事人出生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当事人在国内出生)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出生证明(当事人在当地出生);

  4)填写好的“护照、旅行证、海员证申请表”一份;

  5)当事人护照照片3张。

  5、我所持因私护照到期无法延期或签证页已用完,换发护照需要哪些材料?

  答:(1)现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2)在当地的有效居留证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填写好的“护照、旅行证、海员证申请表”一份;

  4)护照照片3张。

  6、我所持因私护照不小心丢失了,申请补发护照需要哪些材料?

  答:(1)遗失护照经过的书面报告(并注明当事人姓名、出生日期;原护照号码、发照机关、发照日期);能提供原持护照的复印件将方便护照的申请。

  2)在当地的有效居留证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填写好的“护照、旅行证、海员证申请表”一份;

  4)护照照片3张。

  5)第一次申请补照,在核实申请人身份与持照情况后即可发照;第二次申请补照,应在核实有关情况后晚三至六个月发照;第三次则应在核实申请人身份与持照情况一年以后予以补照。

  注:在遗失护照的临时出国人员,总领馆只为其补发一年一次有效旅行证,以方便其回国。

  7、因私护照延期需要哪些材料?

  答:条件:护照即将期满但仍有空白页,应在护照期满前6个月内办理,每本护照最多可延期两次。

  所需材料及证明文件:

  1)申请人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2)在当地的有效居留证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填写好的“护照、旅行证、海员证延期申请表”一份;

  4)护照照片1张。

  8、在护照上加注又名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1)填写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加注申请表”一份;

  2)申请姓名加注的,须提供真实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书;

  3)姓名加注及减少偕行儿童加注,护照照片1张;近照加注,护照照片2张。

  9、我是外派劳务人员,原持因公普通护照,现在护照即将到期,可以要求换领因私普通护照吗?

  答: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国内主管部门决定自200241日起,新派出劳务人员改持因私普通护照。

  1)自200241日起,新派出劳务人员改持因私普通护照,使领馆自即日起不再为劳务人员办理换发、补发及延期等因公普通护照手续;

  2200241日前已持用因公普通护照的劳务人员应继续使用现有护照直至有效期满,不必换发因私普通护照。如其护照到期,劳务合同期限超过所持护照有效期,或者办理居留、签证需要,可申请换发因私普通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2006/05/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 锦 涛

                                                         2006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申请、签发和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权益,促进对外交往,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护照。

  第三条 护照分为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

  护照由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向外国政府推介。

  第四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

  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第五条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六条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公民因合理紧急事由请求加急办理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第七条 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地点和签发机关。

  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

  普通护照的具体签发办法,由公安部规定。

  第八条 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持用外交护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联合国、联合国专门机构以及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中工作的中国政府派出的职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持用公务护照。

  前两款规定之外的公民出国执行公务的,由其工作单位依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向外交部门提出申请,由外交部门根据需要签发外交护照或者公务护照。

  第九条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签发范围、签发办法、有效期以及公务护照的具体类别,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条 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

  (一)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二)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三)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

  (四)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

  (五)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

  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在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换发或者补发,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护照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

  护照的防伪性能参照国际技术标准制定。

  护照签发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

  (一)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

  案件当事人拒不交出护照的,前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可以提请护照签发机关宣布案件当事人的护照作废。

  第十六条 护照持有人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护照遗失、被盗等情形,由护照签发机关宣布该护照作废。

  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护照无效。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第十九条 持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非法护照由公安机关收缴。

  第二十条 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护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

  (三)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

  (四)向申请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

  (五)泄露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规定式样并监制;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由外交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二条 护照签发机关可以收取护照的工本费、加注费。收取的工本费和加注费上缴国库。

  护照工本费和加注费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公布。

  第二十三条 短期出国的公民在国外发生护照遗失、被盗或者损毁不能使用等情形,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第二十四条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第二十五条 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向交通部委托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第二十六条 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签发的护照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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